替家人做担保人:签字前要问的三个问题
你爱的人请你替一笔贷款做担保。本能是回答"我信任他吗"。那是错的问题。对的问题是"我自己付得起吗",因为那才是你在同意的事。
担保到底是什么
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79条,担保是一份在第三人违约时履行其承诺或清偿其债务的合约。第81条补上签字台上没人解释的部分:担保人的责任与借款人同等,同样的金额、同样的条款,除非担保文件另有说明。
三个后果随之而来,每一个都让人吃惊。
是全额,不是一份。 你不是在担保”你那一份”。你是在担保这笔贷款。借款人在欠RM38,000时停止还款,银行对你的追讨就是RM38,000,加利息和费用。
银行可以先找你。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贷款方必须先用尽对借款人的一切手段,才能转向担保人。因为责任是同等的,默认立场是银行不必先起诉借款人,除非担保文件本身这么写。实务上,银行追讨的是更容易追回的那一方。有固定薪水的担保人,往往比不再接电话的借款人更容易。
它跟着你。 担保是你自己信用档案上的一项或有负债。国家银行的CCRIS报告把融资分两栏列出,”作为借款人”和”作为担保人”,所以你接触的每一家贷款方都看得到,并可能在计算你的债务偿还比率时把它算进去,只要这笔融资还在。
三个问题
一:我到底在担保什么? 融资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担保是限于一个指定金额,还是”全部债务”(all monies),即涵盖借款人现在和将来欠该贷款方的任何债务。全部债务担保危险得多,而银行的担保范本常常这么起草。看文件的标题。
二:我自己付得起吗? 把每月分期加到你自己的承担上。如果你自己的财务扛不住这笔分期到期满,你就担保不起。信任与这个问题无关。境况会变;担保不变。
三:我怎么退出? 通常,退不出。钱一放出,担保人一般不能撤回担保。解除需要贷款方同意,实务上是全额清偿,或换一个银行接受的担保人。签字前问清楚解除条件,并要书面答复。
存在的保护
马来西亚法律确实给担保人两项有意义的保护,两项都值得知道。
社会担保人与破产。 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社会担保人是指不为任何利益、为三类事项之一提供担保的人:教育贷款、奖学金或研究资助;个人使用的车辆租购;或个人住宅的房屋贷款。自2017年修订起,第5(3)条给予社会担保人对破产程序的绝对豁免。不是有条件的,不是等银行先试过借款人:债权人根本不能申请让你破产。
三类之外的所有人是非社会担保人,保护是部分的:根据第5(3)(b)条,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前须取得法庭许可,并须向法庭证明已用尽对借款人的救济。上诉庭在2024年确认这也适用于贸易债务的担保人。破产门槛本身是RM100,000的债务。
对破产的豁免不是对债务的豁免。它不阻止银行起诉你、取得判决,并通过普通民事途径对你的资产和薪水执行。
披露与行为。 国家银行的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政策要求贷款方向签字的人清楚披露关键条款,这包括担保人。如果没有人告诉你融资金额,你有理由投诉,但你还是签了。
大学开学季这一角
这正是它发生的季节。亲戚的孩子拿到学位,PTPTN还没发放,一笔私人贷款或通勤用车的租购摆上桌,家里有稳定薪水的人被请去签字。请求出于爱,回应也出于爱,而双方都没有读文件。
读文件。问三个问题。如果第二个问题诚实的答案是不能,就这么说,因为另一种结果,是在第三年发现你替别人担保的贷款,变成了你自己在还的贷款。
资料来源: 1950年合约法令第79、81条;1967年破产法令第5(3)、5(4)条,经2017年第A1534号法令修订;Yuri Zaharin Wahab诉Ann Joo Metal Sdn Bhd [2024] 上诉庭;国家银行CCRIS报告格式;国家银行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政策文件。本文为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建议;被要求签署担保者应阅读文件,大额融资应寻求法律意见。
关于为家庭成员担任担保人的常见问题
不是。根据《合约法令》第81条,担保人的责任与借款人的责任具有同等范围,这意味着您需要承担全部未偿还余额,而不是其中一部分。
可以。一般情况下,除非担保文件另有规定,否则银行无需先穷尽向借款人追讨债务的所有途径。
社会担保人(social guarantors),即为教育贷款、个人用途的租购贷款或无偿获益的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人,根据《破产法令》第5(3)条,享有免于破产的绝对豁免权。